(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玉龙、张学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玉龙,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义,张德强,赵建国,张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玉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杨磊。原审被告:张学义。原审被告:张德强。原审被告:赵建国。原审被告:张建国。上诉人魏玉龙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张学义、张德强、赵建国、张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19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魏玉龙、张学义、张德强、赵建国、张建国连带清偿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按约定利率执行,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原审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方民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魏玉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魏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魏玉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晓春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姜付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