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中民三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长峰厨卫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长峰厨卫电器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被告湘潭市岳塘区长峰厨卫电器行。经营者肖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长峰厨卫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岳塘区长峰厨卫电器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石钟良审判员  马 兰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