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吴健香与严宇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香,严宇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吴健香。委托代理人马晓亮(受吴健香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宇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新华路168号(1-2)号。负责人周新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瑞(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香与被告严宇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健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健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吴健香已预交),由吴健香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