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敬存与朱显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敬存,朱显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林敬存。委托代理人:孙琦。被告:朱显寿。原告林敬存与被告朱显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龚文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琦、被告朱显寿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称:被告因经营所需多次向原告购买锌条。2014年1月28日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126400元。嗣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还剩83488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488元。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交付货物后有权向被告主张价款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显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敬存货款834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943.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87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