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珍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金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珍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万金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南京珍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姜慧莲,南京珍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金亮,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珍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金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8日下午15点开庭,原告南京珍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珍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珍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南京珍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孙凡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