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陈某,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委托代理人郝维强,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某某,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委托代理人张照英,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