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马志勇与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903号原告马志勇。被告XX飞。原告马志勇与被告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志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志勇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