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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马志勇与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903号原告马志勇。被告XX飞。原告马志勇与被告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志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志勇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