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泽华与攀枝花市恒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杨泽华,男,1988年12月16生,汉族。被告攀枝花市恒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望江街4号。法定代表人蒋继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先,女,1992年1月15日生,汉族,攀枝花市恒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仁义,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泽华诉被告攀枝花市恒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泽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