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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1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李昆红。被执行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船舶、车辆等信息,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已经设定抵押,且于本院(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23号案件中已经被查封;所有的“万洋12”、“万洋36”、“万利8”三船亦已经设定抵押并被本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依法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向龙执行员  黄鑫明执行员  吕辉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