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张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世峰,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张世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宁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世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世峰给付案件款6822.51元(含诉讼费43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建军自愿同意放弃执行标的2427.51元,对于下余的执行标的4395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下余的执行标的4395元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03)宁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放弃部分执行标的,放弃后下余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的(2003)宁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