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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凤兰与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兰,郑州市工程塑料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47号原告马凤兰。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原郑州市二中校办工厂)。委托代理人赵红彬、郭潇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兰诉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凤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凤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凤兰撤回对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凤兰负担5元,剩余5元退还原告马凤兰。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冀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