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立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星超机械有限公司、永康升潮实业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立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城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31648614-X。法定代表人:方晓,湖北东风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西城开发区民族西路。法定代表人:潘振。被申请人浙江星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花园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应宜芳。被申请人永康升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花园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发升。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星超机械有限公司、永康升潮实业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申请人湖北东风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星超机械有限公司、永康升潮实业有限公司在襄阳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钩臂可卸式不锈钢垃圾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JZ2015026)中的不锈钢垃圾箱投标产品样品共三个。现该证据暂留于樊城区清河口派出所。申请人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公司合伙人梁晶晶在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分行6228450758057557273帐户中的2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枣阳正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星超机械有限公司、永康升潮实业有限公司在襄阳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钩臂可卸式不锈钢垃圾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JZ2015026)中的不锈钢垃圾箱投标产品样品共三个。二、冻结申请人湖北东凤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合伙人梁晶晶在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分行6228450758057557273帐户中的20000元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张小明人民陪审员方怡人民陪审员马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