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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69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玉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