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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民初字第28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高淙与吕薇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淙,吕薇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海民初字第28392号原告高淙,男,1963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连贵,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薇薇,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高淙诉被告吕薇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吕薇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本市昌平区小区居住,该地址为其经常居住地,故认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标的物位于海淀区永泰西里号楼1层1,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吕薇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