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中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全平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峰,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洪伟,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晶晶,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延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3)延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延吉市公园路罗京帝景的九层2号(538平方米)房屋委托评估、拍卖。因无人登记竞买,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255万元接收该房地产,抵偿相应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延龙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满审判员 李燕峰审判员 徐恭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