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蒋德祥与大丰市东洪物流经营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祥,大丰市东洪物流经营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蒋德祥,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春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东洪物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昌平路东南翔路北1幢。负责人潘卫东,该经营部投资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338号苏粮国际大夏14层、15层。负责人齐永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祥诉被告大丰市东洪物流经营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德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德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蒋德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守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一卿(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