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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41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青检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116街坊157门1号“116旅馆”内,趁店内无人,从该旅馆一楼柜台抽屉内盗得被害人张某的电动车钥匙后,将停放在该旅馆外的1辆绿能牌TDR535Z型电动车盗走。次日,被害人张某向被告人李某支付人民币200元将该电动车赎回。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5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治(另案处理)在武汉市青山区园林路中百超市柴林花园店内,趁工作人员不备,盗得该店仓库内存放的黄鹤楼牌香烟6条(其中黄鹤楼牌感恩1916香烟2条、黄鹤楼牌漫天游软包装香烟2条、黄鹤楼牌漫天游硬包装香烟2条)。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880元。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中百超市柴林花园店香烟的事实。公安机关追回黄鹤楼牌感恩1916香烟1条及人民币2,000元,已发还被盗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李某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单位中百超市柴林花园店退赔人民币1,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晶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