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二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高新支行与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高新支行,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能能源有限公司,滕州亚克西汽贸城有限公司,枣庄科汇机电有限公司,朱光,王运成,朱绪国,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二商初字第1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高新支行。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1540号。负责人:张裕存,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锋,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喆,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复元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朱光,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新文。被告: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南路1158号。法定代表人:朱绪国,经理。被告:山东信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岗镇后寨村。法定代表人:朱光,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新文。被告:滕州亚克西汽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东富慧花55号。法定代表人:朱光,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新文。被告:枣庄科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复元五路。法定代表人:王奇,经理。被告:朱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新文。被告:王运成。被告:朱绪国。被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1699号。负责人:李红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耿庆华,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艳景,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高新支行诉被告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能能源有限公司、滕州亚克西汽贸城有限公司、枣庄科汇机电有限公司、朱光、王运成、朱绪国、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高新支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高新支行撤回对被告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能能源有限公司、滕州亚克西汽贸城有限公司、枣庄科汇机电有限公司、朱光、王运成、朱绪国、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99元,减半收取为233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839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孙 梦审 判 员 刘白鸽人民陪审员 殷贵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