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42号原告金某,务工。被告席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