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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42号原告金某,务工。被告席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