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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淋与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淋,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周淋。委托代理人单炳奎。被申请人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明。申请人周淋因与被申请人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100000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定远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宿州市祥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重型普通半挂,车牌号为:皖M5K**挂及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皖L266**。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