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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蔡树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树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强,余楠,李凤英,林泽明,黄少红,李秋达,何泳红,佛山市诚达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康泽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普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臣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树辉,男,汉族,住所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注册号:(分)440600000019410。负责人蒋振流,行长。原审被告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00982。法定代表人蔡树辉。原审被告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04885。法定代表人蔡树辉。原审被告王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公民身份号码:×××2234。原审被告余楠,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22。原审被告李凤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25。原审被告林泽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33。原审被告黄少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20。原审被告李秋达,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32。原审被告何泳红,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公民身份号码:×××178X。原审被告佛山市诚达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14903。法定代表人蔡树辉。原审被告广东康泽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29261。法定代表人蔡树辉。原审被告佛山市普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16283。法定代表人廖建新。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嘉臣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153130。法定代表人罗群仙。上诉人蔡树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属于被上诉人制作的格式合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被上诉人并未告知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法,而作为主合同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属格式条款因未提请注意而无效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