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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金XX与石XX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XX,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金XX,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XX,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金XX与石XX离婚纠纷(2013)通民初字第89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金XX亦未向我院提供石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8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代理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