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英子与闵志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子,闵志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82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子。被执行人闵志嵌。申请执行人刘英子与被执行人闵志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闵志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英子租金22761元、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每月11600元为使用费标准,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16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闵志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528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