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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发姬与黄世衡、叶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姬,黄世衡,叶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张发姬,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世衡,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叶圣海,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姬与被告黄世衡、叶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发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元,由原告张发姬承担。审判员  应木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