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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怀集县怀城镇龙西村环塘经济合作社与怀集县人民政府行政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怀城镇龙西村环塘经济合作社,肇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怀城镇龙西村环塘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法定代表人汤妙光,社长。被执行人肇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赖泽华,市长。关于怀集县怀城镇龙西村环塘经济合作社申请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怀集县怀城镇龙西村环塘经济合作社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予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即上述行政判决仅维持肇庆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肇府行复(20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驳回怀集县怀城镇永安村经济联合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怀集县怀城镇永安村经济联合社负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由于(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是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行政判决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怀集县怀城镇龙西村环塘经济合作社申请执行该行政判决属于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的情形,依法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怀集县怀城镇龙西村环塘经济合作社对本院(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龙建全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晋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