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陕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252号申请执行人陕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陕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29日做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陕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