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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吕某某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7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吕某某。辩护人史某某、吕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乙。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刘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刘乙,辩护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租赁的本市杨浦区包头路XXX弄XXX号XXX室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并从中牟利。被告人吕某某负责经营,并雇佣被告人刘乙使用注册会员名为“hh”的赌博账户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等。2015年3月30日15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本市包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刘乙及参赌人员葛某等人,并查获人民币2,450元和涉赌计算机1台。同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开鲁路XXX号赤诚山宾馆213房间被民警抓获。经查,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30日间,上述赌博账号的洗码量为人民币63万余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刘乙及辩护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江某某、陈某某、葛某、何某某、周某某、章某某、顾某某、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电脑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刘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刘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刘乙是从犯,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刘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刘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刘乙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且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刘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刘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四、赌具计算机1台及人民币4,450元均予没收,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