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登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登字第35号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城山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南通万龙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万龙船务)因公司所属船舶“万龙9”轮等船舶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3月11日和2013年7月30日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和300万元,因万龙船务未能如期还款,申请人分别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7月16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崇商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万龙船务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同年8月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通中商初字03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万龙船务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现因“万龙9”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0万元,案件受理费42014元,保全费5000元,并提供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万龙9”轮有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初字0306号民事判决书亦明确案涉借款用途为“代远丰物流归还贷款”,因此,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登记的债权与被变卖的“万龙9”轮有关,债权登记申请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宏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黄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宋志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