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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银平、蒋庆君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平,蒋庆君,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14号原告:王银平,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告:蒋庆君,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艾广奇,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平、蒋庆君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