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金科与石统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科,石统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杨金科。被告石统英。委托代理人丁开军,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科诉被告石统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科负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