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立保字第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启泉与梁开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立保字第7号之一申请人:。被申请人:梁开平。申请人黄启泉因与被申请人梁开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梁开平名下车牌号码为粤QMC0**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5000元)。申请人黄启泉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乐善南路乐安大楼三座503号房屋(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00052**号)为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梁开平名下车牌号码为粤QMC0**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5000元)。扣押期间,该车辆交由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三大队保管。扣押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权属变更手续。二、对登记在申请人黄启泉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乐善南路乐安大楼三座503号房屋(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00052**号)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人民币35000元)。查封期间允许申请人使用,但不得实施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艳慈审 判 员 陈超雄人民陪审员 曾爱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