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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17号原告:叶某某,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李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徐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