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17号原告:叶某某,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李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徐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