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丹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某甲,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唐某甲,男,1973年9月2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预收300元,应退还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海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