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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丹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某甲,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唐某甲,男,1973年9月2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预收300元,应退还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海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