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某某要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罗某某,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人罗某某要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其妻李某于2005年3月出走,不知任何下落,家人多方寻找不见其人,故申请宣告其失踪。经查,李某,女,1967年2月4日出生,与罗某某系夫妻关系。罗某某向本院诉称李某于2005年3月出走,至今未归。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未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失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罗某某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