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孔成旺、林国平与刘文勇、郭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勇,孔成旺,林国平,郭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勇。委托代理人吴凌升,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成旺。委托代理人吴沈军,江西鹅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平。委托代理人吴沈军,江西鹅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志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文勇与被上诉人孔成旺、林国平,原审被告郭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文勇以其与被上诉人孔成旺、林国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文勇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文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上诉人刘文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峰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