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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石根长与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石根长,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石根长。被执行人: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钱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根长与被执行人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4)第6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石根长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8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劳动报酬1808元,承担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的一艘大游艇、二艘钓鱼艇正在(2015)甬象执民字第1059号执行案中评估拍卖,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宁波绿岛游艇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1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