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赵滨与王正海、王艳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滨,王正海,王艳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赵滨。被告王正海。被告王艳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乙39号。负责人杜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滨诉被告王正海、王艳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滨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滨负担。审判员 孙芸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