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李一兵、朱家庆、邓玲莉、熊伟、赵书芹、陈启元、朱水英、张先国、杨才德、王帮河、刘海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李一兵,朱家庆,邓玲莉,熊伟,赵书芹,陈启元,朱水英,张先国,杨才德,王帮河,刘海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负责人胡晓,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勇,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工作员。委托代理人赵亮平,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资中县苌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一兵,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朱家庆(李一兵之夫),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邓玲莉,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熊伟(邓玲莉之夫),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赵书芹,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陈启元(赵书芹之夫),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朱水英,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张先国(朱水英之夫),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杨才德,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王帮河,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刘海岚,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诉李一兵、朱家庆、邓玲莉、熊伟、赵书芹、陈启元、朱水英、张先国、杨才德、王帮河、刘海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蔡 兵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