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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海青与胡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青,胡思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378号原告:王海青。被告:胡思源。原告王海青为与被告胡思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因原告王海青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梦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