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海青与胡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青,胡思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378号原告:王海青。被告:胡思源。原告王海青为与被告胡思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因原告王海青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梦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