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27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绍玲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7275号申请人徐X1,女,1950年6月12日出生。申请人徐X2(徐X1之妹),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申请人徐X3(徐X2之弟),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申请人徐X4(徐X2之弟),男,1958年6月1日出生。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徐X1、徐X2、徐X3、徐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徐X5名下在XXX房屋归徐X2(身份证号:×××)所有。二、徐X1、徐X3、徐X4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徐X5名下XXX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X1、徐X2、徐X3、徐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徐X1、徐X2、徐X3、徐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必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