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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范贵均与张世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贵均,张世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范贵均,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张世波,男,生于1989年4月15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贵均与被告张世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贵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贵均撤回对被告张世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范贵均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