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站与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站,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站,住所地邢台县会宁镇南良舍村。组织机构代码:69347296-6.法定代表人:曹光辉,该站站长。被申请人: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10723073-8.法定代表人:崔义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站以被申请人欠其货款未付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7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7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