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福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