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章卸圭、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与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卸圭,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章卸圭。被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叶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卸圭诉被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卸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2元(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