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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章卸圭、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与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卸圭,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章卸圭。被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叶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卸圭诉被告金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卸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2元(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