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晓君与彭丽雯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君,彭丽雯,XX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王晓君。诉讼代理人邓峰,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袁门君,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丽雯。第三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君与被告彭丽雯,第三人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阳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莉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