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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解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辛风祥与辛玉香、孟令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风祥,辛玉香,孟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解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辛风祥。被执行人辛玉香。被执行人孟令勇,现下落不明。本院曾经查封了辛玉香名下位于桃城腾达新城东区9号楼6单元302室合同备案号201200509、9号楼6单元403室合同备案号201200507两套房产,现因执行过程中拍卖成交,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辛玉香名下位于桃城腾达新城东区9号楼6单元302室合同备案号201200509、9号楼6单元403室合同备案号201200507两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