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执解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辛风祥与辛玉香、孟令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风祥,辛玉香,孟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解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辛风祥。被执行人辛玉香。被执行人孟令勇,现下落不明。本院曾经查封了辛玉香名下位于桃城腾达新城东区9号楼6单元302室合同备案号201200509、9号楼6单元403室合同备案号201200507两套房产,现因执行过程中拍卖成交,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辛玉香名下位于桃城腾达新城东区9号楼6单元302室合同备案号201200509、9号楼6单元403室合同备案号201200507两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