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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7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许言兴与马洪福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言兴,马洪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115号原告许言兴,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夏津县。被告马洪福,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言兴与被告马洪福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言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言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言兴负担。审 判 长  毕研凯人民陪审员  孟令燕人民陪审员  祖昕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明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