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7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许言兴与马洪福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言兴,马洪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115号原告许言兴,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夏津县。被告马洪福,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言兴与被告马洪福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言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言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言兴负担。审 判 长 毕研凯人民陪审员 孟令燕人民陪审员 祖昕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明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