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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仲怀建与张爱国、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国,仲怀建,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怀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苏中路。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爱国因与被上诉人仲怀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能缴纳上诉费用。经催缴,张爱国仍然未能在限期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羊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