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68号原告:张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秦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与被告的离婚手续,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