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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孟修与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孟修,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33号原告董孟修,男,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孟修与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孟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9.5元,由原告董孟修负担。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敏齐第页第页 搜索“”